和记 官网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
模板文件不存在: ./template/pc/left.htm

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

作者:和记 官网
发布日期:2024-09-10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正式颁布实施一年有余,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法律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怡情博娱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是什么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标签

0
上一篇:家庭教育学校
下一篇:和记ag旗舰
  |  网站地图 | RSS | XML |